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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教授大胆建议取消监事会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3-11 12:34:00    点击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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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构建公司治理制度

                                        赵旭东教授大胆建议取消监事会

      3月6日,由中国证券法学会主办、北京仲裁委承办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专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针对近年来资本市场中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愈演愈烈的情况,与会专家认为,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的势头,根本原因是其精心设计的公司治理制度与现实脱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提出了一个观点:彻底取消有名无实的监事会,将董事会定性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即代表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对经理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月7日,记者就此观点,对赵旭东教授进行了专访。

  资本市场违规行为逐年上升

  记者(以下简称“记”):赵教授,你建议取消监事会,这无疑是一个大胆的设想,因为这意味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构架彻底被颠覆。请问您是如何产生“取消监事会”这一想法的?

  赵旭东(以下简称“赵”):“黄光裕案”、“五粮液案”……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我给你看些数据: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证监会共进行行政处罚210件,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处罚90件,受到处罚的董事和高管达738人次;而2009年以来,行政处罚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受处罚的数量,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些被处罚行为多数发生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为什么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势头?法律本身是否存在缺陷?我认为,根本原因是证券法、公司法中精心设计的公司治理制度与现实严重脱节。

  比如说,在现行的公司治理机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两个机构许多都是有名无实,而经理又是有实无名,承担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是形同虚设。所以我认为,我国的公司制度设计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现行公司制度存在四大缺陷

  记:请详细谈谈您认为现行公司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赵:我把这些缺陷分为四点。一是重视集体义务和责任,而轻视个人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重视股东会、监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义务和责任,而忽略各个机构中个别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差别,将全体成员的义务责任等量齐观。个人的行为由集体负责,表现出株连无辜、责任连坐的追责观念。

  其次是强调身份义务和责任,淡化行为义务和责任。重视追究高层决策者的责任,而忽略中层或基层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甚至是始作俑者的责任。重内部人员责任,轻外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责任,甚至完全放弃对相关行为人或参与者的责任追究,比如出具虚假文件的银行和部门、串通交易的供应商等等。

  记:这样带来的结果,往往就是知情的倒不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却不知情。

  赵:是的,就是这种结果。第三点缺陷,是强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信息披露的实质和效果。重形式而轻实质,该追究的不追究到位。其结果是董事会的人再多,责任规定再严格,独立董事设置再多,监事会作用再强调,权力再增加,都没用,虚假陈述周而复始,证券市场的丑闻总是不断地被复制。

  记:对,这样的法人治理,纯粹是装点门面而已,是浪费资源、徒有形式的作秀,没有打到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要害,再怎么完善都成效甚微。

  赵:是的。第四个缺陷,就是主体的实际权利与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配置不当、脱节严重。重视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些形式上的主体。虽然董事长大权在握、权倾公司,但在公司法上不过是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根本没有与其实际地位和权力相对应的规定。经理明明左右公司事务,但在公司法上不过是地位最卑微的管理人员,法律对其规定极其简要,其职权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界定;而会计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则不过是放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内一并带过,根本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

  取消监事会改革董事会

  记:那赵教授你认为,针对如此多的缺陷,公司制度治理改革应该怎么改?

  赵:我认为,公司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是从集体责任到个人责任,从身份责任到行为责任,从关注形式到重视实质,根据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同机构和不同人员的实际作用和职能,赋予其需要的权力,确定其合理的义务,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这不仅是为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法律途径,也是整个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

  对于监事会,目前监事会形同虚设也是难以改变的事实,为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立法者同样费尽心思但依然无果而终。这种主观创制的监督模式从来就没有表现出预期的监督效能,也许它与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先天不合。因此,不应将公司的监督职能赋予监事会,彻底取消监事会,也许是未来中国公司法在公司制度下的最大突破,也是最明智的公司治理革命。否则,继续在改善监事会职能上修修补补地下功夫,只会徒增公司监管成本,还会给公司的高效管理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关于董事会,既然它难以承担真正的执行职能,实际上起到的只是一个监督机构的作用,索性就使其名副其实,定性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即代表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对经理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原有的决策职能部分归由股东大会直接行使,部分下放给经理行使。

  经理机构也得配合着好好改改。历史上的公司权力经历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现代的公司其实也在发生从董事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的事务实际上控制在经理手中,经理成为事实上的支配者和决策者。这种改变虽然与法律职权分工的制度设计冲突,但却反映了公司运营的实际需求,符合企业管理的内在规律。因此,各国法律包括中国立法为矫正这一偏离法律的现象,进行了无数探索,但结果总是收效甚微。现在看来,法律与其逆公司运营的客观规律而行,不如顺其自然承认现实,将经理确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把其事实权力变为法定权力,名正言顺地对公司实施全权管理。

  建立会计监察人体制

  记:取消监事会、将董事会变为监督机构,这样就可以建立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了吗?

  赵:其实,如何实现对公司管理机构的有效监督,是目前公司治理中最为艰难的课题,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司法还在黑暗中摸索。虽然我们还没有找到有效路径,但至少我们有了在监事会方向上碰壁的教训,就应该另辟蹊径。

  在这方面,其他许多国家采用的审计员或会计监察人体制,就是我们完全可以尝试的一种途径。因为公司监督最为要害的就是会计事项的监督,由专任的审计员担当此项职责,显然要比任何合议性的集体监督要实在有效得多,并且能将审计员置于董事会之内,作为董事会的专项工作机构,将使董事会能够直接、充分、有效地实现对公司会计事项的监督,以及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基础上实现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总体监督。

  总之,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所体现的公司治理构架,还很不完善,我认为,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公司制度设计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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