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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 2009-4-13 12:03:00 | By: 戚谦律师 ]
 
构成残疾如何赔偿的计算标准
 
 
 
[合同法律]合同内容的补充确定
[ 2011-5-29 15:00: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律师合同法律实务技巧·合同履行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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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 2011-5-29 14:59: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律师合同法律实务技巧·合同效力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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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戚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011-5-20 17:47:00 | By: 戚谦律师 ]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掌握合同实务技巧,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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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 2011-5-20 17:16:00 | By: 戚谦律师 ]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掌握合同实务技巧,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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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合同中交易习惯的认定 
[ 2011-3-29 16:30: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律师合同法律实务解读·合同订立系列之六        

合同中交易习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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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格式条款特别说明的合理方式 
[ 2011-3-29 16:29: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律师合同法律实务解读·合同订立系列之五        

格式条款特别说明的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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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公证不是遗赠房屋行为有效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 
[ 2011-3-8 9:06: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问:公公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赠给儿媳,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才有效? 

    戚谦律师:只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处分的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即为有效;至于公证,只是遗嘱的效力增强而已,并非不办理公证遗赠房屋的行为就无效,也并给不办理公证就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尽管1991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即遗赠房屋必须办理公证才能办理所有权的转移。但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修改了该规定,遗赠房屋未经公证照样可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1、《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1991年11月1日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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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公司经营利润分配顺序 
[ 2011-3-1 9:52:00 | By: 戚谦律师 ]
 
  

公司经营利润分配顺序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企业取得的利润总额应当按照税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可以用企业的税后利润等弥补。)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也可用于转增资本金等,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有限公司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的顺序为:(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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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戚谦:公司监事会召开的实务操作流程 
[ 2011-2-22 15:14: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①

      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106条第1款)。

监事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例外情况:(1)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第71条第2款);(2)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52条第2款、第71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

 

一、监事会的人数和任期

(一)有限公司

1、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52条第1款)


2、任期(第53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必设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任期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监事会主席

(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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