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
此案是我代理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20多万元,我紧紧抓住其存在的证据问题,结果法院判决15多万元。毕竟,擅自卖掉客户储存物,赔偿是必然的,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委托人的损失,也算不错了,呵呵。
田佰泉与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田佰泉,男,1955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原中牟县乐农万吨冷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23号5楼5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谦、孙兴克,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佰泉与被告河南省乐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农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佰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福岚,被告委托代理人戚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经邱小强介绍,原告将256.99吨大蒜交由被告冷库储存,储存期限至2009年3月底,储存费每吨250元。经手王爱枝交纳定金10000元。大蒜入库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有入库单7张。2009年3月初,原告应客户要求到被告冷库查看货物,发现原告储存的大蒜全部不在,经询问得知,被告已将原告大蒜卖掉。因原告储存的大蒜系精加工出口大蒜,被告擅自出售,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按原告大蒜入库成本价赔偿损失共计202901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08年8月14日至8月28日入库单共计7张,主要证明原告入被告冷库大蒜共计13023件,256.34吨。
2、2008年原告收购大蒜的记录8页及入库成本清单2页,主要证明原告收购大蒜的成本价。
3、2008年8月5日王爱枝交纳预付被告13号冷库租赁费10000元收据一份。
……